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 債權人
- 東宏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綉娥
上列債權人東宏商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河傳即永發機車材料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宏商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永發機車材料行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陳河傳(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