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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債權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於慶

上列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鈺莉即富泉汽車板金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富泉汽車板金行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張鈺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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