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債 權 人 臺聯漆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於慶 上列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鈺莉即富泉汽車板金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富泉汽車板金行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張鈺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