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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全勝吊車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全勝吊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釋明莊駿勝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報酬之金額,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陳明債權人因本院104年司執字第11687號移轉命令,自民國104年4月起自106年4月止,已取得莊駿勝對債權人債權金額為若干?併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以年息5%計算)。 四、請提出債務人全勝吊車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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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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