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 債權人
- 鑫潮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台平
- 債務人
- 昱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平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6月5日 │226,840元 │104年6月5日 │BTA0000000 │ ├──┼─────────┼───────────┼───────────┼───────────┤ │002 │104年7月5日 │156,071元 │104年7月6日 │BTA0000000 │ ├──┼─────────┼───────────┼───────────┼───────────┤ │003 │104年8月5日 │57,715元 │104年8月5日 │BT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