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 債權人
- 爵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羽
上列債權人爵賦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宥威精密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爵賦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二、依所提出之釋明文件,本件債務人為宥威精密有限公司,而債權人請求向債務人林麗娟請求給付依據為何?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抑或撤回對該債務人之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麗娟(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號1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宥威精密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心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