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代 理 人 曾柏諭 上列債權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浚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浚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范淑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