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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

債權人
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上列債權人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因與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票(票號:KYA0000000)背面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請求退票日前之利息,依法不合,故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即民國106年4月17日起算利息。

四、請提出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春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五、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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