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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債權人
順賓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怡雯

上列債權人順賓汽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建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順賓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4月25日之依據為何?(聲請狀內請求之原因事實敘述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6年5月25日,如是,請具狀釋明文件,並請更正之;如無相關文件,併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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