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債 權 人 順賓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怡雯 上列債權人順賓汽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建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順賓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4月25日之依據為何?(聲請 狀內請求之原因事實敘述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6年5月25日,如是,請具狀釋明文件,並請更正之;如無相關文件,併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