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 債權人
- 順賓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怡雯
上列債權人順賓汽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建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順賓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4月25日之依據為何?(聲請狀內請求之原因事實敘述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6年5月25日,如是,請具狀釋明文件,並請更正之;如無相關文件,併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