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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
    李鎮清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99號 債 權 人 李鎮清 債 務 人 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莉 一、債務人恒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系爭支票債權人雖請求每百元月 息二分計算,惟依民法第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 予駁回。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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