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 原告許志豪即德順水電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 債 權 人 許志豪即德順水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許志豪即德順水電工程行因與債務人黃博新即銓新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志豪即德順水電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姓名究為「黃博新即銓新工程行」或「銓新工程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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