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債 權 人 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評 上列債權人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花春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送貨單,客戶名稱載為玖源企業,花春暉僅係代訂及簽收。是請求債務人花春暉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抑或更正債務人為玖源企業(社)。 二、承上,如更正債務人為玖源企業社,請一併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