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
- 債權人
- 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育偕
- 債務人
- 源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林伯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約定之清償日106年6月15日起算,是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