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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洪世昌
債務人
銅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郭瑞生
債務人
○ 號
債務人
郭瑞生
債務人
林菱賢

一、債務人銅璽有限公司、郭瑞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銅璽有限公司、郭瑞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銅璽有限公司、郭瑞生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林菱賢已於民國106年9月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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