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源朋
- 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張瑞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債 權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代 理 人 張瑞豪 上列債權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游家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三紙支票影本,其背面所載之提示人為游雅慧,而非本件債權人,故無從依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請另行具狀陳報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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