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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債權人
同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通

上列債權人同棊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美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同棊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自民國106年8月18日起算之相關依據,抑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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