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56號
- 債權人
- 凌建良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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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即法 魏揚庭即魏朋庠
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支票號碼:T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其退票日係民國106年8月26日,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然債權人請求自106年7月22日起算利息,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