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債 權 人 游淑媚 代 理 人 陳重嘉 債 務 人 宏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6年9月15日 │55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ENA0000000 │ ├──┼─────────┼───────────┼───────────┼───────────┤ │002 │106年9月18日 │65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ENA0000000 │ ├──┼─────────┼───────────┼───────────┼───────────┤ │003 │106年9月20日 │50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ENA0000000 │ ├──┼─────────┼───────────┼───────────┼───────────┤ │004 │106年9月22日 │56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ENA0000000 │ ├──┼─────────┼───────────┼───────────┼───────────┤ │005 │106年10月10日 │60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ENA0000000 │ ├──┼─────────┼───────────┼───────────┼───────────┤ │006 │106年10月15日 │60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ENA0000000 │ ├──┼─────────┼───────────┼───────────┼───────────┤ │007 │106年10月30日 │500,000元 │106年11月15日 │ENA0000000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