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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白錫和

  • 原告
    遇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遇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錫和 上列聲請人遇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遇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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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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