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遇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錫和 上列聲請人遇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遇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