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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聲請人
順陽螺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共聲請7張支票公示催告,其中編號002之支票(票號:68601號)為本次重新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然本次聲請狀附表所載其票號為「JD5168601號」,是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支票號碼,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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