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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31號 聲 報 人 即清算 人 許德和 上列聲報人即清算人聲報人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報人聲報就任人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4日經本院105年 度司司字第11號准予備查,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及33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人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1號卷可資為 憑,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檢附其於完結清算時造具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等簿冊,已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6年5月15日及同年6月7日發函限期命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陳報,是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依前揭規定本件聲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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