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憲章、童兆勤、鄧翼正、張雲鵬、尚瑞強、劉五湖、黃錦瑭、劉沛慈、陳文展、李增昌、程耀輝、邱月琴、楊子汀、曾國烈、蔡慶年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壯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子安、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苙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溫哲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君、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飛宏、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立偉
- 被告莊麗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莊麗莉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兼 陳子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溫哲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兼 呂立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大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6,089元,並查有勞保投保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亦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裁定、債務人陳報之107年6、7月份薪資明細單、債務人之勞保電 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無社會補助函等附卷可稽。㈡、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4,866元,依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款規定,債務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 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7年度臺灣省 最低生活費12,388元),今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為14,866元,與上開標準計算之生活必需數額相符,依上開規定意旨,債務人每月支出之金額,堪認為必要生活費用。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6,08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866元後,每月餘11,223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8,978元,達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 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五分之四,足見債務人已降低自己必要之生活支出,可堪認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8,978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2.39%。 │ │5.清償總金額:646,416元。 │ │6.債務總金額:5,217,453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5,157 │1.63 │ 147 │ │ │司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163,735 │22.3 │ 2,002 │ │ │限公司 │ │ │ │ ├──┼───────────┼─────┼───┼───────┤ │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27,737 │0.53 │ 48 │ │ │限公司 │ │ │ │ ├──┼───────────┼─────┼───┼───────┤ │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47,548 │2.83 │ 254 │ │ │司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944,087 │18.09 │ 1,624 │ │ │限公司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4,330 │2.96 │ 266 │ │ │ │ │ │ │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75,262 │3.36 │ 302 │ │ │限公司 │ │ │ │ ├──┼───────────┼─────┼───┼───────┤ │ 8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399,131 │7.65 │ 687 │ │ │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 │ │ │司 │ │ │ │ ├──┼───────────┼─────┼───┼───────┤ │ 9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154,416 │2.96 │ 266 │ │ │限公司 │ │ │ │ ├──┼───────────┼─────┼───┼───────┤ │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207,461 │3.98 │ 357 │ │ │限公司 │ │ │ │ ├──┼───────────┼─────┼───┼───────┤ │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289,500 │5.55 │ 498 │ │ │限公司 │ │ │ │ ├──┼───────────┼─────┼───┼───────┤ │ 1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7,854 │7.43 │ 667 │ │ │ │ │ │ │ ├──┼───────────┼─────┼───┼───────┤ │ 13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444,618 │8.52 │ 765 │ │ │司 │ │ │ │ ├──┼───────────┼─────┼───┼───────┤ │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87,617 │11.26 │ 1,011 │ │ │司 │ │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9,000 │0.94 │ 84 │ │ │司 │ │ │ │ ├──┼───────────┼─────┼───┼───────┤ │總計│ │5,217,453 │ 100 │ 8,978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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