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相 對 人 陳銘崎 關 係 人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誠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起至102年12月間曾積欠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10,241,486元之貨款,屆期未為給付,經聲請人催討,益誠公司遂於104年間與聲請人簽立還款協議書,除約 定益誠公司應分48期攤還貨款外,由第三人陳亭伶暨相對人陳銘崎擔任連帶保證人,且相對人為擔保益誠公司所負上開債務,於104年1月27日、同年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800萬元、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08年1月22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及益誠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惟益誠公司於支付數期款項後,先於106年3月1日將期票抽回,嗣於106年8月1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而跳票之情事,依還款協議書第4條約定 ,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019,65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還款協議書、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分別於106年10月2日、106年8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同年10月5日、同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附表一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 │土地部分: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鹽鄉 │石埤 │ │379 │ │00 │05 │80.00 │580分之75 │ │ ├──┼───┼────┼────┼────┼────────┼─┼──┼──┼──────┼─────────┼──────┤ │002 │彰化縣│埔鹽鄉 │石埤 │ │379-1 │ │00 │04 │30.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埔鹽鄉 │義和 │ │628 │ │00 │26 │18.00 │全部 │ │ ├──┼───┼────┼────┼────┼────────┼─┼──┼──┼──────┼─────────┼──────┤ │004 │彰化縣│埔鹽鄉 │義和 │ │1020 │ │00 │14 │77.00 │全部 │ │ ├──┴───┴────┴────┴────┴────────┴─┴──┴──┴──────┴─────────┴──────┤ │建物部分: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0 │彰化縣埔鹽鄉番│彰化縣埔鹽鄉石│1層加強磚造, │一層:60.59;騎樓16.43│ │全部 │ │ │ │ │金路1巷9號 │埤段379-1地號 │住家用 │;合計:77.02 │ │ │ │ ├──┼───┼───────┼───────┼───────┼───────────┼─────┼────┼────────┤ │002 │153 │彰化縣埔鹽鄉成│彰化縣埔鹽鄉義│1層鋼骨造,農 │一層:30.25;合計:30.│ │全部 │ │ │ │ │功路2段220號 │和段628地號 │舍 │25 │ │ │ │ └──┴───┴───────┴───────┴───────┴───────────┴─────┴────┴────────┘ ┌──────────────────────────────────────────────────────────────┐ │附表二:(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萬興 │柳子溝 │778-1 │ │00 │34 │98.00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