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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李美慧
相 對 人
陳銘崎
相 對 人
施昆法
關 係 人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芝芸即陳亭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銘崎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8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7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8年9月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9月14日、106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萬元、②525萬元、③175萬元、④1,550,504元,借款期間為其中①②③自105年9月14日起至106年9月14日止、④則自106年2月6日起至同年10月27日止,並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詎前揭債務僅繳款至106年7月14日,迄今尚欠本金20,033,114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撥款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固於106年9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而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施昆法所有,然依首揭說明,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有影響。又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且所擔保之債務均已屆清償日期。另本院已於106年10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同年月5日、21日、6日分別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渠等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埔鹽鄉  │義和    │        │628             │  │00  │26  │18.00       │全部              │陳銘崎100分 │
│    │      │        │        │        │                │  │    │    │            │                  │之99;施昆法│
│    │      │        │        │        │                │  │    │    │            │                  │100分之1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53   │彰化縣埔鹽鄉成│彰化縣埔鹽鄉義│1層鋼骨造,農 │一層:30.25;合計:30.│          │全部    │陳銘崎100分之9│
│    │      │功路2段220號  │和段628地號   │舍            │25                    │          │        │9;施昆法100分│
│    │      │              │              │              │                      │          │        │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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