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慶輝 相 對 人 陳秀珍 關 係 人 永臻企業社(負責人:蔡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秀珍、蔡慶輝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6月 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蔡慶輝、關係人永臻企業社(負責人蔡慶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 案。又相對人蔡慶輝、關係人永臻企業社於105年10月13日 ,共同簽發票面金額626萬4000元,到期日106年11月4日之 本票1紙交付聲請人。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 票款334萬2035元及利息。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土地及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2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 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社頭鄉 │湳西 │ │156-11 │ │00 │02 │35.00 │32分之2 │ │ ├──┼───┼────┼────┼────┼────────┼─┼──┼──┼──────┼─────────┼──────┤ │002 │彰化縣│社頭鄉 │湳西 │ │156-20 │ │00 │01 │2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43 │彰化縣社頭鄉湳│彰化縣湳西段15│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4.59、二層:53.│ │全部 │ │ │ │ │底路173巷70弄1│6-20地號 │造,住家用 │74、三層:39.47,合計 │ │ │ │ │ │ │2號 │ │ │:147.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