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高新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振昇工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4張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如已提示,係於 何年月日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