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高新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相 對 人 振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振昇工業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 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 期為107年6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均免除作成證書之本票4紙, 均於105年7月14日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1月2、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 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4、 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一: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鹿港鎮 │上林 │ │547-2 │ │00 │16 │02 │全部 │ │ └──┴───┴────┴────┴────┴────────┴─┴──┴──┴──────┴─────────┴──────┘ ┌───────────────────────────────────────┐ │附表二:本票 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1 │105年1月22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 0000000 │ ├──┼───────┼─────────┼───────┼──────────┤ │ 2 │105年4月28日 │ 600,000元 │未記載 │ 0000000 │ ├──┼───────┼─────────┼───────┼──────────┤ │ 3 │105年5月2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 WG0000000 │ ├──┼───────┼─────────┼───────┼──────────┤ │ 4 │105年6月17日 │3.500,000元 │未記載 │ WG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