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明志 上列聲請人陳明志因與相對人黃義彬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明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拍賣抵押物應以所有人為相對人,黃義彬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是請增列為本件相對人,並更正聲明。 三、依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未約定清償日期,請釋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何時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約定清償期,是否已催告債務人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相對人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黃麗香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