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基佑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基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雨農 上列聲請人基佑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基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而陳瀅晴僅為其法定代理人,是請釋明將法定代理人陳瀅晴列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騰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瀅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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