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寵物當家生活館美容部 法定代理人 莊㨗學 代 理 人 沈憶眉 上列聲請人寵物當家生活館美容部因與相對人王熙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寵物當家生活館美容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與公司登記資料及聲請狀上公司大小章不符,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並具狀更正之。 二、利息請求,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述不符,若欲請求利息,則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