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黃順興 上列聲請人黃順興因與相對人陳瑞陽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瑞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及順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永富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