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
    上暘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62號聲 請 人 上暘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潮 相 對 人 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5年7月31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1862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105年3月29日 │300,000元 │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1日 │885002 │ │ ├──┼───────┼─────────┼───────┼──────────┼────────┼──┤ │002 │105年3月29日 │300,000元 │105年6月30日 │105年7月1日 │885003 │ │ ├──┼───────┼─────────┼───────┼──────────┼────────┼──┤ │003 │105年3月29日 │380,000元 │105年7月31日 │105年8月1日 │885004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