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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聲請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樺
相對人
KONGSUWAN WICHAI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60年12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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