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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

聲請人
黃趙惠
相對人
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張靜文
相對人
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號7樓之3

兼法定代理 張勝素

○           號7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靜文、張勝素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靜文、張勝素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在彰化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於106年12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提示日) │ │├──┼───────┼─────────┼───────┼──────────┼───┤│001 │102年12月21日 │3,500,000元 │106年12月1日 │106年12月1日 │ │├──┼───────┼─────────┼───────┼──────────┼───┤│002 │104年11月4日 │6,000,000元 │106年12月1日 │106年12月1日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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