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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聲請人
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上列聲請人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賜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證物聲證二所提之假扣押民事裁定書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其本票裁定聲請書狀內容有欠缺,其內容應有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之陳述,故請重新書寫之。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其發票人為林賜坤,然聲請人卻於聲請狀書寫相對人為林賜坤即天賜網版印刷企業社,其前後顯有不符,故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林賜坤」抑或為「林賜坤即天賜網版印刷企業社」?請查明並更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賜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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