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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請人
源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相對人
鄭峻嶸即巨揚工程行
相對人
楊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編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其中尚欠金額│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 │├──┼───────┼──────┼──────┼───────┼──────┼─────┼──┤│001 │104年4月27日 │210,000元 │21,585元 │未載 │104年7月31日│WG0000000 │ │├──┼───────┼──────┼──────┼───────┼──────┼─────┼──┤│002 │104年4月27日 │199,500元 │199,500元 │未載 │104年8月31日│WG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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