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源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源
上列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呂國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32,472元,與15張本票之加總金額新臺幣333,000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國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