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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請人
源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上列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呂國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32,472元,與15張本票之加總金額新臺幣333,000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國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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