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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請人
碧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月霞
相對人
顏宏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85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 │├──┼───────┼─────────┼───────┼──────────┼────────┼──┤│001 │103年2月22日 │3,118,500元 │103年8月31日 │103年8月31日 │CH6053003 │ │├──┼───────┼─────────┼───────┼──────────┼────────┼──┤│002 │103年2月22日 │3,160,500元 │103年8月31日 │103年8月31日 │CH6053004 │ │├──┼───────┼─────────┼───────┼──────────┼────────┼──┤│003 │103年5月8日 │1,102,500元 │未記載 │103年8月31日 │CH6053005 │ │├──┼───────┼─────────┼───────┼──────────┼────────┼──┤│004 │103年5月8日 │1,093,000元 │未記載 │103年8月31日 │CH343426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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