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相對人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守
相對人
陳炳南

      林余擱

      林政諭

      趙冠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9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67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擔保,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96號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以本院105年度執全字第349號實施假扣押在案。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爰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670號民事裁定影本、105年度存字第796號提存書影本、105年度裁全字第83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有本院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院霞文字第106000063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文字第1060000756號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院崑民河字第1060019644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