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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賴碧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玉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旺泉 人 相 對 人 張賴碧 相 對 人 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世勳 人 相 對 人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忠 張世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82/10117」應更正為「821/10117」。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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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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