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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張旺泉
相對人
相對人
張賴碧
相對人
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張世勳
相對人
相對人
林玉華
相對人
張惠美
相對人
張世忠
相對人
張世興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82/10117」應更正為「821/10117」。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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