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運達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芷盈 人 樓 相 對 人 蘇芷盈 相 對 人 黃啟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636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等連帶負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909元,準此,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9元,並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