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孫瑞宗
相對人
新將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許金生
相對人
相對人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710元。準此,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10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