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張開翔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張靖權
被上訴人
張錫權

      張錫平

      張素卿

      張素娥

      張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張開翔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張開翔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家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張開翔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寄存送達在警察機關,於108年3月1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