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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倩玲洪榮謙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佳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霖
被上訴人
李政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消費者訪問購買親自前往我司選購機台能清楚檢視機台後再決定是否購買,況且被上訴人在購買前已瀏覽過我司網站說明資料,且已跟我司客服人員在LINE通訊軟體和電話中連絡詢問許久,最終評估確認後才會前來我司工廠訪問購買機台,我司網站也詳細說明我司所有直噴機型機台、機台操作軟體和墨水耗材等商品均屬客製化訂做商品,出廠前均已檢測完善,一經訂購後將「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換貨或退費,如機台使用後有問題,將提供完善保固維修和線上技術支援。被上訴人親自前往我司訂購機台時,均有現場實際操作噴印給他看,已確定機台運作狀況和機台噴印效果,被上訴人當時認為噴印效果不錯,接著進行付款新臺幣(下同)95,000元訂購一台,當時有機台現貨,經被上訴人當場選購後,即為其選購機台進行部分零件組裝和機台測試,並進行現場實機噴印測試,並經其同意後進行機台的墨水管線導墨、機台操作軟體安裝和RIP色彩管理軟體安裝,待確定其選購的機台運作狀況和噴印效果滿意後才會搬走。如所選購機台運作不佳、噴印效果不佳或是故障連連,被上訴人絕對會現場要求更換機台或現場退費,但被上訴人現場均無此行為,上訴人也不會將故障有問題機台賣給被上訴人。該直噴機為特定專屬改機,一經過墨水導墨後就無法恢復原狀,且直噴機台如要操作運行必須再安裝機台操作說明書、機台操作軟體和RIP色彩管理軟體,這些軟體一經安裝到客戶電腦後,可被消費者檢視程度已不低。雖然我司當場會為客戶所訂購的直噴機台進行完整機台操作教學、簡易故障排除解說、機台操作注意事項和提供JIA彩色直噴機

589.tw操作說明書。但客戶回去會常因不熟悉操作流程,而導致機台故障、噴印效果不佳或是噴印完後噴頭未清洗或清洗不乾淨導致噴頭阻塞,有些墨色噴不來、完全噴不出、噴印後墨水未乾等狀況,被上訴人就是其中之一,但依前揭上訴人公司網頁說明,該客製化商品僅提供機台保固維修而不提供無條件退換貨或退費。又被上訴人所提廠商販賣商品之書面資料均有標示日期,但上訴人公司網頁均無顯示日期,表示其提供資料已被加工修改或刪除,可推論其所提供之書面或影音資料亦可能被加工修改或刪除,均不足以為證明。就被上訴人所購買之機台維修部分,上訴人相關人員先透過網路遠端遙控直接在線上為其解決機台問題,因線上無法將噴頭清洗乾淨,故請被上訴人寄回機台檢修清洗,因噴頭阻塞嚴重,必須更換新噴頭,須要再給付費用,但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4,750元未給付,是以上訴人未直接更換新噴頭,只能將機台寄回。上訴人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被上訴人購買之直噴機台明顯已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19條之1之規定等語,並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被上訴人答辯意旨略以:未看到上訴人網站有說明:『我司所有直噴機型機台、機台操作軟體和墨水耗材等商品均屬客製化訂做商品,出廠前均已檢測完善,一經訂購後將「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換貨或退費」,如機台使用後有問題,將提供完善保固維修和線上技術支援。』等內容,購買完機台回家自行載回開箱後發現沒有發票﹑收據、JIA彩色直噴機操作說明書、保固卡等購買證明,隔幾天索取,廠商才表示要多收百分之5的稅金,事後也沒收到任何收據或發票以及操作說明,欠稅未給付4,750元部分應由上訴人舉證。噴頭部分,廠商並無主動告知噴頭嚴重阻塞需要更換新噴頭,機台才使用不到三天就阻塞嚴重需更換噴頭說明機台本身就有極大問題;廠修回來之後,上訴人沒有明確說明噴頭有任何阻塞問題,且說機台已維修完畢可以正常使用。操作說明於機台送修回來之後才用通訊軟體傳送電子檔案,並無紙本操作說明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上訴人上訴理由,無非以其網站已載明『我司所有直噴機型機台、機台操作軟體和墨水耗材等商品均屬客製化訂做商品,出廠前均已檢測完善,一經訂購後將「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換貨或退費」,如機台使用後有問題,將提供完善保固維修和線上技術支援。』等內容,於交付機台時已經現場實機噴印測試,其行為皆依循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被上訴人所訂購機台屬客製化商品,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19條之1之規定云云求予廢棄原判決。惟細譯其上訴所載僅重申原審論辯意旨,並非以違背法令或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由提起上訴,遑論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提起上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規定所定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要件,雖上訴理由有提及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客製化商品係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費第19條第1項審閱期7日之規定云云,然本件被上訴人係獨自前往上訴人公司選購機台,並非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且被上訴人係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為由解除契約,並非如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無說明理由解約,自不適用上訴人所述之相關規定,況原審並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上訴人敗訴,而是認為兩造就系爭機台適用民法買賣法律關係,並認定系爭機台確有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因上訴人未就其所陳係因被上訴人不熟悉操作以致有此瑕疵等情舉證,故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僅泛泛引用該法條未表明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未以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依前揭條文規定為如主文第2項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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