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聚泰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豪機電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2,531元,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