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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6號

抗告人
吳進宏
抗告人
吳林玉華
代理人
吳淑惠
相對人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案由欄第一行關於「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票裁定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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