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山采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智群
- 被上訴人
- 陳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中關於「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29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4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