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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國佑施錫揮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上訴人
山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智群
被上訴人
陳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中關於「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29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4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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