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聯航貿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4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審為其不利判決部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