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春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27,77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