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97,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