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黃倩玲
- 原告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江政剛即政宏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97,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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