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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
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請求命為給付之被告不同,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人清償之部分,他被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又兩者間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70,49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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