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 原告
- 鉅泰農產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請求命為給付之被告不同,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人清償之部分,他被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又兩者間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70,49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